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之后同居是不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而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