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证言没有无效的情况,只有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为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拒绝作证权有以下几点: 1、公务人员或曾经是公务人员因职务而知悉公务之秘密的; 2、从事某种职业而得知他人秘密的,如医务人员、律师、公证人,公职人员等; 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4、自身利害关系,证人如果因为陈述证言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财产损失的。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