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施工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
释义 | 建筑施工损害的发生就伴随着损害赔偿的纠纷,本文为您列举了几个建筑施工损害赔偿案例,供您学习参考。 ● 工人在不使用必要的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作业,发生意外谁承担责任 工人在不使用必要的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作业,发生意外谁承担责任 在建筑行业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场面,在施工现场预备了很多安全设施,但工人因为麻烦并不使用,这正如汽车上都配有安全带但很多司机都不使用一样。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安全设施是否也要对损害承担责任呢 在一个案例中,一个钢筋工树立建筑物钢筋骨架,在他顺着垂直的脚手架向上爬的时候手没有抓住掉了下来。证据表明,工地现场有现成的梯子,但没有一架梯子为该工人架设使用。也就是说,没有专门的安全装置提供给受害人。被告----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证据是:在施工的最初阶段,被认为是安全装置的设施没有正常使用。即使有这些安全设施,工人也不去使用。而且使用这些安全装置可能更不安全。 在另一个案例中,原告也是一个钢筋工,她在焊接时从平坦的屋顶上掉了下来。同样,也没有安全装置提供给这个工人。但被告举证表明:在这类施工中,行业习惯、惯例都不要求提供诸如脚手架、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线等安全装置...[详细] ● 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落实工伤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详细] ● 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证据问题的探讨 以案说法――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证据问题的探讨 案件当事人:甲,建设方,被告,委托人;乙,施工方,原告。 案件情况:甲经过协商,与乙签订工装合同一份,合同包括详细报价单。但施工内容与报价单有一定出入,其中部分增加变更内容有施工联系单,部分没有。工程完工后,当时没有进行结算。但根据合同和联系单,双方已经付清了款项确定的部分金额。后来乙方以其施工内容多余合同内容,为由,要求甲方支付增加的工程款。故成讼。 证据情况:乙方为证明其诉讼成立,出具了合同、竣工报告和增加工程量结算书;甲方为证实应付的款都已经付清,出具证据竣工报告,证明工程造价情况、乙方以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证明乙方在工程完工后要求付款时自认的工程总金额、发票,工程总造价情况即其他证据。 争议内容:工程的增加量究竟是多少。 乙方认为工程的增加量,除了有合同外增加的部分,还有合同内增加部分。乙方要求支付合同内工程量增加部分...[详细] ● 姜建国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中洲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处渠道下铃铛墙边及坡网工程,姜建国是工程具体负责人,龙建康应聘为钢筋工,在该工地劳动。1999年1月16日,龙建康被该工地竖立的钢筋架倒下时砸伤,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由此龙建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和姜建国赔偿经济损失及伤残补助,继续治疗费共计271306.08元。 法院判决: 龙建康是按照姜建国的违章命令工作,本身无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姜建国与中洲建筑内部承包关系,姜建国在本案中不能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中洲建筑转包给姜建国负责具体施工后,没有履行提供劳动保护...[详细] ● 张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1997年7月13日,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广场建安零星工程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D组团屋顶面砖、 通道改造、天井墙面处理、滨江路桥台整治。具体内容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按四川省95土建定额办理结算”。 建筑公司进场后,实业公司为了配合嘉陵江滨江路整治,准备对其江边的原公司观察室予以拆除,便口头告知建筑公司聘用的现场临时管理人员杨某,要求建筑公司拆除旧房,结算方式为以料抵工。建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搞旧房拆除,而杨则认为有利可图,私下将该工程以1000元卖给王天芳,王又转包给谢泽云...[详细] ● 建筑施工损害赔偿案例 1.原告诉称:本市赵家桥路77弄4号房屋系6原告共有之私房。该房因受被告建造24层高楼施工的影响,造成地面下沉地基松动、房屋倾斜、主梁脱位、外墙多处大面积开裂、楼梯楼板榫头移位。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10757.70元,误工费345元,并由被告承担房屋鉴定费、勘查费和诉讼费。 2.被告辩称:原告所有之房屋损坏,是由多种原因造成,除建造高层对其影响外,损坏主要原因还有:房屋本身已超龄所造成自然损坏;在该房屋旁边上海外文书店建造六层工房对其也造成损坏,而且在诉讼之前被告经原告认可对该屋已进行了修理,故不同意再作赔偿...[详细] ● 建筑施工中的雇佣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5年2月5日,xx市xx区建设局将xx路双面安装路灯的工程承包给江苏xx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月20号,该公司将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个人孙xx,孙xx承包后又找到王xx,并让王xx全权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包括租用吊车、雇佣劳务人员、组织人员安装路灯,孙xx与王xx口头约定,吊车的使用费以及雇佣人员的报酬由自己支付。 王xx接手后即招来原告周某等六人安装路灯,2005年3月5日晚7时许,由于吊车驾驶员周xx操作不当将吊车塔臂搭在高压线上,致正在吊车上工作的原告周xx被高压电击伤。 为此,原告将江苏xxx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孙xx、王xx以及吊车驾驶员周xx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550.9元,并要求几被告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细]免费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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