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省抢劫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抢劫的;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④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⑤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 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⑦持枪抢劫的;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一)至 (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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