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需确定的基本内容: 1、明确谈判模式。如果是个体谈判,是按照一、二、三级医院分,并挑选其中部分进行谈还是全部一一谈判;如果是集体谈判,谈判的集体是医疗机构组建的协会还是相关的主管部门; 2、主要内容的确定。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整体医疗服务进行谈判,包括医疗机构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考核机制,重点协商医疗费用总额控制指标、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各种支付方式不同支付标准及结算时间等,对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的基本程序: 1、谈判前,确定关键要素; 2、谈判时间; 3、谈判模式:个体或集体; 4、签订协议; 5、违约及争议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