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在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被盗抢嫌疑的情况下会被车辆管理所查封。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发现机动车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被盗抢嫌疑的,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报业务领导批准后,将有关资料和机动车移交车辆管理所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查。不得将有关资料退还机动车所有人。第七十六条车辆管理所移交嫌疑车辆时,应当填写嫌疑车辆移交清单一式三份,注明移交车辆的特征和有关资料,并附嫌疑车辆查验记录和询问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下面是处理车辆的有关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第七十八条嫌疑车辆经办案部门查实,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盗抢的,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已排除嫌疑的,办案单位应当出具公函,车辆管理所凭公函继续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随资料一并存入机动车档案。有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情况的,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机动车在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被盗抢嫌疑的情况下会被车辆管理所查封。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发现机动车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被盗抢嫌疑的,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报业务领导批准后,将有关资料和机动车移交车辆管理所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查。不得将有关资料退还机动车所有人。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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