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积极作为一:开会讨论如何用,怎么分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委会负责召集。召集开会,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 要开这个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简单的说,基本上是“双过半”形成的决定才有效。不过,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这样最终参与决定的人数就会大为缩减。但无论如何,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理,至少要有一次全体村民都参加的大会来讨论决定,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积极作为二: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法律赋予了村民对村务公开不作为的明确救济渠道。 如果政府仍然选择不作为,那么村民就有权提起“民起诉官”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履行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实践中,这是非常重要的征收维权方式之一。 同时,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比如不召集开会,“暗箱操作私分、挪用征地补偿款”等),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如果上级政府也选择不作为,那么村民又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村委会成员存在私分、挪用、无故截留征地补偿费的情形,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村民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兄弟的是,无论怎么开会怎么讨论,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问题,最终的决定必须遵循一个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实践当中有一些决定将征地补偿费“辗转腾挪”用于投资“钱生钱”的,这是风险极大,应当引起警惕的做法。回归到立法及政策的出发点上,安置补助费就是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生活问题的,最终这笔钱一定要落实到具体的农户、农民身上,这点是要明确的。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30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应当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且其依法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