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查询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高检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求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诉法查询财产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查询、冻结财产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根据社会情况变化和侦查工作的需要,将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范围由存款、汇款扩大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二是规定对于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必须是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所谓“侦查犯罪的需要”包含三方面意思: 1、所要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必须与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有关,即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涉嫌的犯罪有牵连的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这些财产或被用于犯罪,或为犯罪所得。通过查询这些财产的情况,可以查明案情,查清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或者无罪、罪轻的事实; 2、通过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防止赃款转移,挽回和减少损失; 3、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战果。由于查询、冻结措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涉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为防止滥用查询、冻结权力,本款明确规定,在侦查中,只有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照规定才能进行查询、冻结。“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联合通知。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侦查犯罪的重要措施,是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款还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是法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的义务,当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查询、冻结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这里的“配合”主要是指应当为查询、冻结工作提供方便,提供协助,履行冻结手续,不得以保密为由阻碍。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得重复冻结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冻结的,其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再次冻结,这是禁止性规范,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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