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持有弹药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律师分析: 1.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于2008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可以得到,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值得特别说明的是,“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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