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资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5)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流程: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变更年龄。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确因出生日期有错需更正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更正。2、出生日期已更正过一次,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3、干部的出生日期不得变更。4、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更正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