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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定罪贪污罪?
释义
    贪污罪的处罚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区分,包括贪污数额、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等,严重情节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贪污罪的界定主要涉及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法律分析
    一、贪污罪应当如何处罚
    要是贪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情节也比较轻微的话,那一般是不会认定为贪污罪的。犯贪污罪的最严的处罚是死刑,被判死缓的即使日后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如何界定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结语
    贪污罪的处罚应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犯罪行为必须出自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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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0: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