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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释义
    1、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2、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屋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条件。此处的“出卖”即指移转房屋的所有权;
    3、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是指可以占有使用出租人的房屋,包括在房屋居住以及可以使用房屋内部的各种设施等权利,同时也要每月准时的向房屋出租人支付房屋的租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时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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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1: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