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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
释义
    结合审判实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法律人士认为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相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对危害社会行为的认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减轻处罚:
    1、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比如在某抢劫案件中,被告人肖某(17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在量刑时即考虑了未遂这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综合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3、具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在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适用免除处罚。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其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对其考虑免除处罚。
    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如被告人曹某(17岁)系在校生,见受害人蒋同学的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300元)放在课桌上而临时起意趁同学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将手机藏匿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手机归还了受害人。曹某在校表现一贯很好,成绩优秀,法官结合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以及悔罪态度,虽然本案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但结合几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而仍然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四、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之罪时应当减轻处罚。在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五、收缩法定刑幅度,或区分更多的量刑档次,明确规范每一档次的标准,减少量刑弹性。
    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及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列入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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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