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抵销权的内容 |
释义 | (一)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借贷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商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帐户存款的,应当履行通知借款人的义务,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商业银行在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保证合同中是否包括对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约定,如无约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证人帐户存款,保证人帐户有存款的,可采用诉前保全方式进行收贷,对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抵销权;抵销权只能在贷款发放行范围内行使,不得委托发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属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托他行行使。 (二)关于已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当事人一方可否主张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观点不一,有些法院认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张,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并不构成法定抵消的要件,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抵销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三)《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关于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抵销权行使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权行使后不得撤回; 第二,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第三,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生利息,统归消灭;抵销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得以免除。 知识延伸:债务法定抵销的依据 抵销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作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抵销可以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从民法典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抵销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二、抵销权行使的后果 抵销为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因当事人在双方债权具备抵销要件时往往认为可随时抵消,于是常常怠于为抵销的意思表示。所以,仅抵销的意思表示向将来发生效力,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如果令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发生效力,即相互间的债权溯及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结果就比较公平。所以,应当确立这样的规则,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得为抵销时消灭。所谓得为抵销时,是指抵销权发生之时。如果双方债权的抵消权发生之时不同,则应以抵销人的抵销权发生时为标准。被抵销人嗣后纵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销权发生时产生抵消效力。因为其抵销权已依对方的抵销意思表示归于消灭。至于溯及力的内容,包括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双方债券的利息债权,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给付延迟、受领延迟、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均从得为抵销时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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