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不让见孩子签订的协议无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同时,探视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因此约定对方不可以探视孩子的协议是无效的。 的法定权利。但是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拒绝,并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