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前双方需满足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条件。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签字声明等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并发放结婚证。未满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已有配偶或属于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不得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如符合结婚条件,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二、双方自愿结婚,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三、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为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如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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