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1.实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镇卫生院在村级外设门诊报销药费的20%。(费用总额按辖村人口人均12元计算); 2.本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报销35%; 3.本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报销50%; 4.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报销30%; 5.省、市级医院住院医药费报销15%; 6.因尿毒症住院后在同一医院血液透析发生的费用,可合并按住院比例报销; 7.在历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20%;实行门诊慢性病统筹的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药方法治疗的,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8.每人每年报销金额累计最高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