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应由民政部门承担 护理费 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 、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供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而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列支、核销费用。 《五保供养条例》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 农村医疗 救助制度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