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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是亲属吗,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责任是什么
释义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必是亲属,只需满足无牵连、无利害关系、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等条件。保证人的责任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违规行为。如果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检察院将责令重新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并不用必须是亲属。只要符合了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害关系,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政治权利等条件即可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是监督被保证人不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以及如果发现被保证人违反规定了,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是亲属吗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并不用必须是亲属。只要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没有关系,并且满足以上的条件,就可以作为保证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责任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责任包括: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结语
    保证人的选择并不限于亲属,只要符合条件,任何与本案无关且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人都可以担任。保证人的责任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违规行为。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丧失保证条件时,有相关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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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