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如下: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一、公务员申诉权、申诉条件 公务员的申诉权具体可以划分为要求申诉受理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权利等。根据不同的申诉内容,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法定申诉条件为: 1、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起的申诉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扣发津贴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有关申诉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受到行政机关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务员提出,即申诉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2)必须有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已经生效的以书面形式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不服”的含义是认为涉及自己的处理不正确、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 (4)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如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果延期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5)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提出。 2、不服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时的条件。当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或认为监察机关对有关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合理时,可依法向原行政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国家行政体制和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监察机关也同样具有直接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权力,但这一权力是有限的。 (1)只能给予同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且必须经过同级行政机关的批准。 (2)行政监察机关只能对公务员行使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 二、政府官员被留置是什么意思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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