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留意见亦称“保留事项”。审计实施中发现某一审计项目虽有错弊嫌疑,但证据不足或无法取得证据等情况,由审计人员提出的除外事项。它表明某些事项不符审计要求,审计部门对此不能表示意见,一般包括完全保留意见和部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除了可以分清审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外,主要是使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情况。另外,有时保留意见也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列为“被审计单位的保留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