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方开红字专用发票怎么申报 |
释义 | 销售方开红字专用发票申报步骤如下: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暂扣购买方已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实施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允许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的开具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传统手工红字冲销法:在开出销售发票的当下,先在纸上手写出红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日期、数量、单价并盖上发票专用章,然后作废该张销售发票。再将此张纸销售发票与红字发票一起交给出纳,出纳据此开具红字发票。 2、电子红字冲销法:此方法需要先在电脑中安装“税控开票系统”,并在系统中提前做好电子“红字冲销单”。然后保存好带有“红字冲销单”的发票联。当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先打开“开票系统”,然后输入相应的业务内容、开票信息,选择好发票税率后,在“正常开票”界面进行开具即可。 在申报时,销售方需要提供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买方名称、冲减的蓝字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此外,销售方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冲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销售方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申报,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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