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在职中小学教师存在三次以上有偿补课行为的,按照规定责令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五、处理意见 涉案教师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并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经查实初次涉案,情节一般、影响不大者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根据情节,扣除当年 50%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 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 (二)经查实二次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2 年内不得晋升受处分后聘任的岗位等级,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 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延迟一个周期。 (三)经查实三次及以上涉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对一年内累计查实三次及以上有偿补课行为或组织开展有偿补课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