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二次退侦后的程序 |
释义 |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限次数的补充侦查和退侦的权利,但超过规定的次数后只能向法院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则有限时间内开庭并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1、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所以侦查机关第二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退侦2次,每次退侦不能超过一个月。 3、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移送后,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半月(包括检察院批准后的延长期限)。但,一个半月后可以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再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还可以再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再有一个月的补充期限,再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又有一个半月的审查期限,期满后,不能再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了,因为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次就只能向法院起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接到检察院的起诉材料后,要在两个半月内开庭并作出判决。 拓展延伸 重新审视检察院二次退侦程序:程序优化与合法性评估 《重新审视检察院二次退侦程序:程序优化与合法性评估》这个标题涉及到对检察院在进行二次退侦后所采取的程序进行重新审视,并重点关注程序的优化和合法性评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仔细研究当前程序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可能的改进方案,以进一步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我们还将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程序的优化和合法性评估,我们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二次退侦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重新审视检察院二次退侦程序:程序优化与合法性评估》旨在对检察院二次退侦程序进行重新审视,并关注程序的优化和合法性评估。我们将深入研究当前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我们将评估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通过优化和评估,我们致力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二次退侦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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