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签订什么 |
释义 | 凡农村聚餐达4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前一天,将就餐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各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填写登记表;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以下的,村信息员向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由乡镇或街道办派专人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的,由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派监督员现场指导。 一、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会同聚餐举办者,在举办前2日向聚餐活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报送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年度培训考核合格信息; (二)向举办者出示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见附件4),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二、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在承办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行为进行公示,并指导聚餐举办者选择诚信、合法、规范的聚餐承办者: (一)一年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没有报告; (二)承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三)操作加工过程未严格执行食品留样、保存、加工、采购、查验等规范,且拒不配合整改; (四)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 (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文件明确规定: 1、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3、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一律予以辞退、解聘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原本不是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经查实,公职人员本人知道的,视为公职人员本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5、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6、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排查,建立监管台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之规定,公职人员,不能享受村民在村庄改造中的村民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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