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方要求先开票再付款究竟合法吗? |
释义 | 这种操作不违规。是先付款还是先开票,由双方的合同约定,属于民事范围。只要双方同意,签字盖章,就有法律效益,可以先开票后付款,也可以先付款后开票。 不过增值税上要注意: 1、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已确认纳税义务发生,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首先,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在有账期的交易中,一般都是先开票后付款的,并且不是开了票马上付,还要到期了再付。之所以被认为“不合理”,就是因为开票了要交税,供应商的钱还要到期了再付,而客户的钱又迟迟收不回来,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1.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在交易中没有话语权 (1)企业规模小,客户比较强势,不仅不会预付,还要很长的账期,不仅账期长,到期了还要拖半天; (2)企业的产品同质性很高,没有太大的竞争力。客户不会满足你的特殊资金需求,按照行业规矩,该多少天账期就多少,不会说不开票就提前打款给你。 比如:应付账款付得太快,动不动就来个预付款,看到发票了马上就安排付款,其实有时候并没有那么急,既然客户都跟我们要了账期,那供应商自然也应该有相应的账期来配套的,最好的是按照账期有规律性的安排付款。这个时候企业也要合理运用“先开发票后付款”。一来可以抵扣,二来可以利用账期规则。 再比如:应收账款周转慢。那要看看,不是每个客户都是国企吧。有没有有谈判余地的客户?能不能缩短账期,甚至要求预付?不行也正常,那就加强我们的应收账款管理,到期的要努力收回来。 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只是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没有说新增虚开发票范围,没有说“先开票后付款”属于虚开专票。 对于先开票后付款是正常的,在企业强势或者具有特殊商业目的时候,可以要求先付款,再开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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