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在共同财产中的权利与义务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平等,日常生活需要可由任一方决定。重要处理决定需平等协商,未经同意的处分可被否认。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财产支付家庭费用,不足时个人财产分担。共同生活或抚养义务的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共同财产中,夫妻应该平衡彼此的权益,共同管理和保护财产。夫妻在财产分配、财产支配和负债承担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应该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达成共识。同时,夫妻也有义务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财产的增值和保值。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财产管理机制,包括明确的财产归属、财产的合理利用和风险防范等。通过平衡夫妻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共同财产的利益,夫妻关系将更加稳固和谐。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平等,处理需公平。重要决定需协商,一方擅自处分他方可否认。但善意第三人信夫妻共同意思,他方不得对抗。共同财产支付家庭费用,不足时个人财产分担。共同生活或抚养义务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则个人财产连带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管理需平衡权益,共同努力维护增值保值。通过平衡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更稳固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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