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普通伤病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九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企业应发给不少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至于何谓重病或者绝症,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来看,精神病、瘫痪等伤病可视为重病,癌症等伤病可视为绝症。月工资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月工资标准可以理解为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