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法律客观: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照合同造价的1%缴纳。《实施意见》规定,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下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5%缴纳; (二)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纳,保证金缴纳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