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决定以及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审查原告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裁定。其特征是在案件立案前发生,否定当事人的起诉权,只能书面形式,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不予受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上的起诉权的否定; 3、只能使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拓展延伸 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缺乏管辖权的案件,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二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即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三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案件;四是已经经过其他法律程序裁决的案件;五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性案件。此外,人民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进行判断。总之,人民法院对案件不予受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合理合法,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为目标。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等。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作出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不予受理具有程序性质,当事人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人民法院对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定,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为目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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