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下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
释义 | 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即“唯一住房”认定上侧重纳税区域核算。唯一住房查询办法: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应提供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一、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有以下: 1、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无住房,首次只购买一套住房; 2、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二、唯一住房证明怎么开 一般情况下,家庭唯一住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开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个人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三、唯一住房如何豁免执行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同样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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