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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用同名称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方法是什么?
释义
    首先,是指用于商业活动中。根据法释〔2007〕2号司法解释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使用”。其次,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或违反规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足以误导公众,让人误认为是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与他人相关。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禁止“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33号)明确: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不过,原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第五条规定:“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部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也就是说,企业名称权利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可以将其字号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将违反规定承租的他人企业名称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使用,足以误导公众的,也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的原则。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名称之间之间的冲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禁止企业名称中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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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