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致使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方面出现偏差,检察院环节存在对证据的审查程序,包括对非法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和用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进行排除的排非程序。 如果排除了非法证据之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成立,则面临一个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问题。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即排非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成立的,检察院应作以下6个方面的处理: 1、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证据不足,不批准和决定不逮捕。 2、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作出不起诉决定;自行做出决定。 4、将排非证据明示并移送;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5、对侦查人员的非犯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6、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检察院排非之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的,除了依职权不批准和决定逮捕之外,既可以退回移送机关,也可自行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些都是对有关案件的处理。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应该在排非的过程中,明确被排非的证据,并且对责任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乃至追究责任的刑事责任,这才是对侦查机关可能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有力监督!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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