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体法抗辩权的分类: 1、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2、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在主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诉讼;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在另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合同履行; 4、顺序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的顺序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5、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未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有权在当事人对待付款之前拒绝先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