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争议中,什么样的电子邮件证据是有效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解除合同争议中,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该邮件是否真实存在,可通过邮件内容、电子邮件账号、发送和接收时间等方面验证;第二是邮件是否被篡改,如果存在篡改行为,那么该邮件就会被认为是无效证据;第三是邮件内容是否具有证明争议事实的力量,即邮件内容能否证明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对电子邮件证据的认定中,也会考虑邮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邮件格式、是否有合法的发送和接收记录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的,由人民法院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二条:“具备网上签名证书的电子签名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如果当事人提供数字证书证明该数字证书可以作为加密电子文档的数字签名,且该加密电子文档符合下列要件之一的,应认定为书证:......(三)能够确认加密电子文档内容的同一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本回答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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