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
释义 |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当如何处理逮捕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在服刑期间犯新罪的两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来处理。 第一,根据上述两项批复的内容,犯新罪(较漏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都不需要逮捕,那发现漏罪就更没有逮捕的必要了。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最高限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的六个条件,没有必要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现行法律没有关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5、 16、 17、18条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根据便利诉讼原则,以犯罪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当居住地更为适宜时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管辖;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应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但现行法律未规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以及由何级、何处检察机关处理,即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执行机关(监狱)所在地的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本案无便宜犯罪地或者服刑地管辖的情况。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虽然犯罪地、服刑地公安机关、法院均有管辖权,但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将已决犯异地解押的问题,明显不属于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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