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如果对方不出现的,可由法院传唤其到庭,经法院传票传唤还是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还是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措施。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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