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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会标颜色有要求吗
释义
    商标的构成要素要符合规定,即由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元素单一或组合组成。
    一、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有: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属于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商标实质审查是怎样的程序?
    商标实质审查工作,需遵守如下规程:
    1、是否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商标实质审查的其他工作规程。
    三、注册成功的商标会侵权吗
    注册成功的商标也有可能涉及侵权。商标局的审查公示机制存在局限性。现实中,大量注册商标构成对现有商标的侵权。商标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商标主管部门为保护注册商标,依法授予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标志。它由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符号、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组成。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商标注册程序,实行申请优先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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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