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人能够起诉抵押担保人。一般需要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从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起诉担保人时,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必须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