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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防衔对应地方行政级别
释义
    法律分析: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当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管理指挥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专业技术干部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两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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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1: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