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认定为强奸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的情形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情形,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会把通奸说成是被强奸,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构成强奸罪第二种情形,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如何,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事情发生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问题等等。如果不能确认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适合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认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则以强奸罪惩处。第三种情形,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该妇女并未告发,后该妇女又多次自愿与该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适合以强奸罪论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不能认定的情形有几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