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 二、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1、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2、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第八条普通清算适用于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企业。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应当立即报告审批机构并通告债权人。债权人或者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终止;不进行破产还债的,转入本条例规定的特别清算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第八条普通清算适用于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企业。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应当立即报告审批机构并通告债权人。债权人或者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终止;不进行破产还债的,转入本条例规定的特别清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