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属于侵权,但是应当立即删除。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当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该内容由 沈其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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