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审刑案件的程序 |
释义 | 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设置案件编号。再审案件的发生是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案件进行监督的结果。原审是否受理,以程序是否终结为依据,不以判决文书是否有效为依据。二审程序已经受理后,案件重新审理。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重新审理的案件重新编号,并根据案件被发回的时间,按照立案法院收到案件的先后顺序,决定重新审理。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列号。至于复审程序,则不必在案件编号中体现出来,可以在复审文件中体现出来。 2、立案后发回再审案件的文件,不得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在案件重新审理后,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将变更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与一审案件相同。 3、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原为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刑事案件法院重审的情况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 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刑事重审如何审判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书;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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