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诉讼时效问题 |
释义 |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物权请求权属于对世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而言,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有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丧失共有基础或曾分割过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离婚后,存在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只要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际变动,即第三人善意取得、没有改变物权共有权的状态,则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的请求权,只要没有出现重大事由导致共有基础丧失的,双方就一直拥有共有物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力,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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