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联系不到被告时,起诉离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收集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单方面作出缺席判决。 除此之外,原告可以先到法院书面申请被告宣告失踪,法院作出被告宣告失踪的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可就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作出单方判决。 联系不到被告的情形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一)被告不出庭。 1.可以收到传票,但是不愿出庭应诉,没有出具书面意见的,两次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2.可以收到传票,但是不愿出庭应诉,并且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失踪。 1.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的被告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对被告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原告对下落不明的被告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被告被宣告失踪,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