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婚前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请求返还彩礼。离婚是第二和第三项的条件。法院应支持此类请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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