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从立案之日起最长6个月时间就要送达判决,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最长需要6个月时间就要结案。行政诉讼二审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就要结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6个月,也就说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到裁判文书送达之日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但是如果涉及公告、鉴定、调解、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管辖权异议期间等不计算在内。 如果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4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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