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条件 |
释义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大会根据不同情形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度大会应提前20天通知股东,召开临时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股东。临时大会的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等。 法律分析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协议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会议的通知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程序和条件 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程序和条件是指在股东大会上,针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并最终达成共识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通常需要提前公告股东大会,确保股东能够参与并行使投票权。在会议中,通常需要遵循议事规则,例如提案、辩论、表决等程序。决议的通过还取决于特定的条件,如股东出席人数的要求、表决结果的比例等。这些程序和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与公正。 结语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重要的决策机构,分为年度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年度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而临时股东大会则根据特定情况而定。决议的通过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如董事人数、亏损情况、股东请求等。这些程序和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与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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