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较差,金融机制不健全,银行呆账坏账较高,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可能会制造更多的呆坏账,增加金融风险,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 网友提问: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性 律师解答: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较差,金融机制不健全,银行呆账坏账较高,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可能会制造更多的呆坏账,增加金融风险,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 相关法律常识:可将银行面临的风险做类型化的分析。第一类是商业风险,也可称作固有风险。主要包括第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种抗辩权和抵销权等。这类风险的有无及大小、是否导致某种应收账款不适合入质,主要取决于信贷机构自己的判断;其规避和消解,也倚赖于信贷机构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银行界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定化,已从一个侧面说明其已具备控制风险的信心和能力。第二类是法律风险,包括第三债务人恶意逃债的风险以及因为公示机制的缺失,银行对应收账款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等。对此类风险,法律不应该退避三舍,而应通过《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和物权法中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 |